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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暫行分級國寶及重要古物,其運出入等相關事項,準用本辦法辦理。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