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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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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1 條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已登錄之民俗,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民俗登錄之廢止或變更其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原登錄所依據之事實已大幅改變,致滅失或減損其價值。
二、其他特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