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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主管機關為鼓勵各級學校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補助。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保護、管理、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或經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範圍、方法、內容、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