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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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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 7 條
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及研究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並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依前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擬具計畫及相關資料,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如有具時效性、特殊性之案件,得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
第 2 條
對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且符合下列資格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一、各級學校。
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或研究機關(構)。
三、推動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