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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以適當方式公開,指參酌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進度,以書面、電磁紀錄、實體遺物或其他人類感官得以理解之方式,進行陳列、展示、播送、流通、交換及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應建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發掘、保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依檔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永久保存。
前項資料,主管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之。但資料公開將造成水下文化資產之損害或有不利其保存、保護及管理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