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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博物館之典藏盤點方式,得依博物館典藏品數量及人力配置,採全面盤點或部分盤點。
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典藏品,除狀況極為脆弱者或易損者,於盤點計畫另訂盤點期限外,其餘應每年納入盤點。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
博物館應依典藏品分類,辦理盤點作業。
本辦法規範之典藏品分類如下: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及重要古物。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一般古物及除第一款外之珍貴動產。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典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