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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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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第 6 條
博物館得針對典藏品之分類及數量,將典藏品之盤點週期、盤點比例及保存狀況檢查等事項納入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典藏管理計畫。
博物館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9 條
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文物、標本、藝術品等蒐藏品之權源及取得方式之合法性。
博物館應就典藏方針、典藏品入藏、保存、修復、維護、盤點、出借、註銷、處理及庫房管理等事項,訂定典藏管理計畫。公立博物館應將典藏管理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典藏品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前項相關事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之公立博物館,其典藏品之定期盤點,其期限、作業方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及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