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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典藏品入藏後須登錄製作清冊。清冊格式應有編號、品名、材質、類別、取得日期、取得方式、取得價格等項目,各博物館得因典藏方針需要自行增設清冊欄位。
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典藏品,應製作備查簿。備查簿應有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並永久保存,以備查核之用。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
博物館應依典藏品分類,辦理盤點作業。
本辦法規範之典藏品分類如下: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及重要古物。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一般古物及除第一款外之珍貴動產。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典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