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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盤點結果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盤點作業完成一個月內,應將紀錄陳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盤點作業包含保存狀況檢查作業者,其紀錄應在盤點作業完成後三個月內完成前述程序。
二、發現藏品保存狀況不佳,應設法盡速改善儲存環境或保存方式,其有設施改善或典藏品修復必要者,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三、發現典藏品有毀損致無法修復或滅失者,應查明原因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審計部,並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三條及審計法第五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典藏品盤點發現有人為疏失時,應檢討相關責任,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