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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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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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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複評方式如下:
一、實地訪視及書面審查。
二、提供評鑑意見。
三、審議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7 條
評鑑之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初評:由申請館所依評鑑實施計畫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備妥相關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文件檢核及初評。
二、複評:由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彙整前款文件及提供初評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及收件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前一年度公告。
屬中央二級機關(構)博物館,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逕送相關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