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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評鑑之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初評:由申請館所依評鑑實施計畫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備妥相關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文件檢核及初評。
二、複評:由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彙整前款文件及提供初評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及收件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前一年度公告。
屬中央二級機關(構)博物館,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逕送相關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公、私立博物館申請評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中長程館務發展及自我評鑑報告。
三、年度工作報告。
四、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者,其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相關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前一年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