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3 條
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兼任或指定之。
委員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會計、政府機關代表及受評鑑館所相關領域等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前條第一款之審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2 條
為審議博物館評鑑認證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鑑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博物館評鑑與認證申請計畫。
二、提供博物館事業發展之相關諮詢意見。
三、其他博物館評鑑與認證制度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