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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評鑑會依前條所定文件為博物館認證之審議,其審議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之審議,除書面審查外,並得進行實地訪視。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博物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一、申請書。
二、中長程館務發展與自我評鑑報告。
三、第八條第二款所定評鑑意見之處理情形。
四、最近三期之年度工作報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實施前一年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