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13 條
評鑑會依前條所定文件為博物館認證之審議,其審議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之審議,除書面審查外,並得進行實地訪視。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12 條
博物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一、申請書。
二、中長程館務發展與自我評鑑報告。
三、第八條第二款所定評鑑意見之處理情形。
四、最近三期之年度工作報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實施前一年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