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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