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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董事長有第四條至前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換或解聘,由文化部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出缺,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聘者。
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經文化部依法確認後,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未依規定請假,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達三次者,文化部應依職權或本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文化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