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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獎牌、獎座及獎金。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作品侵害他人權利。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
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傳藝金曲獎之各類獎項。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暨報名參賽者應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一、除戲曲表演類之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得以個人名義報名參賽外,其餘各獎項報名參賽者應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
二、戲曲表演類之個人獎項,僅得就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擇一報名參賽。
三、同一件作品不得重複報名參賽;每張專輯報名單一獎項不得超過三首。
四、同一張專輯應就傳藝金曲或流行金曲之獎勵擇一,不得重複報名參賽。
五、報名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如為團體,應以指揮或團長為代表,無指揮或團長者,應指定一人為代表。
六、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並應擔保參賽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應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傳藝金曲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為任何方式之非營利使用。
八、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