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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價差優惠方案及下列事項,審定價差補助額度:
一、年度經費預算及申請案件與金額數。
二、同一文化創意事業曾申請價差補助之件數及其成效。
文化創意事業申請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價差補助,應於產品或服務開始對外提供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事業立案證明或創作者個人資料。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
三、研發創作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說明。
二、產品或服務之定價及價差優惠方案。
三、刺激消費之預期效益。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一項之申請其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並非自行研發創作者,應提供相關授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