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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