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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