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已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
主管機關為傳統表演藝術登錄之廢止或變更其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原登錄所依據之事實已大幅改變,致滅失或減損其價值。
二、其他特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