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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文化獎章頒發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國際文化交流有卓越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獎章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EN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 ) EN
獲頒本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院頒獎章,與總統頒授勳章、獎章或紀念章同時佩帶時,院頒獎章位列其次;與各主管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佩帶時,則位列其前。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頒給楷模獎章時,由該公教人員之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