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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