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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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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第 30 條
興辦機關(構)應規劃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得以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經費支應。
興辦機關(構)若非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相關管理維護及勘查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逐年編列。
主管機關得要求管理機關(構)定期或不定期提報管理維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