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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保存維護計畫,應依登錄個案需求為之,其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建檔。
二、調查與紀錄製作。
三、傳習或傳承活動。
四、教育與推廣活動。
五、保護與活化措施。
六、定期追蹤紀錄。
七、其他相關事項。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就其中瀕臨滅絕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作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