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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如下:
一、培育各級文化資產教育師資。
二、獎勵及發展文化資產教育課程、教案設計及教材編訂。
三、結合戶外體驗教學及多元學習課程與活動。
四、其他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之教育。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