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本會所定書表格式編製決算書,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將前一年度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連同監察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報送本會,由本會將決算書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決算書應編書表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另定之。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