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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依第六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管理局為審查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強制拍賣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相關事項,得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一人為園區同業公會代表;其餘委員,由管理局相關業務組室主管、園區當地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