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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應成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由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召集人;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環保主管機關、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審查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管理局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製作之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