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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N
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研發成果者,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管理運用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
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第一項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指定管理單位: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資助機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資助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歸屬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資助機關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於訂約時,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