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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與其他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合作(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執行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第七條或本部於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參酌雙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
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本部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及對市場之影響,事先認定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者,該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