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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後,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創公司之人員,作為獎勵。
依前項規定取得股權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單位得與其約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之股權。
前項一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前項以外之執行單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或免繳之。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依本辦法績效評估之結果,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執行單位應將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
前項獎勵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訂定規範,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