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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保稅貨品,其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其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前提出申請,經原核准之海關或管理局同意後,得展延之,其合計期限不得逾一年。
前二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 EN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前項保稅貨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其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免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
園區事業進口或自其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貨品,經管理局核准,向海關申請於繳納稅款保證金後,得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驗、組裝測試,並應於完成後運回;其保稅貨品屬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
本條保稅貨品之進出區紀錄之管理,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至第三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