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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園區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之保稅貨品與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未逾盤差容許率者,准免補繳稅捐,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後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除應將超過部分之差額併入結存數外,並應說明理由,其產品用料量偏高者,應修訂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供次年度結算時使用。
園區事業之同一種類或可相互替代使用之原料或物料,其部分為保稅,部分為非保稅,於年度結算時應一併列入盤存。
園區事業之原料盤差容許率依照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業分類原料盤差容許率表辦理之。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 EN
園區事業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假日盤存。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
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者。
二、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者。
三、不停工盤存時能由電腦即時提供生產線上保稅貨品之統計表報者。
經海關核准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園區事業,應提供有關生產線上保稅貨品相關表報,供稽核關員即時查核,其生產線上之保稅貨品得免編製貨品盤存卡。
海關派員會同盤存時,發現以不停工方式無法查核或有重大弊端時,得令其停工接受盤存或另訂日期停工重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