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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EN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五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 EN
管理局為評議前條徵購補償價格,得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九人,由管理局聘請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
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
四、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副局(處)長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前項評議會之準備及紀錄等,由管理局派員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