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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清潔隊設置辦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維護園區內之清潔及環境美化,特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設置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
四、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五、關於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六、關於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七、關於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八、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原產地證明書核發及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九、關於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關於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三、關於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四、關於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五、關於工商登記業務、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六、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十七、關於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十八、關於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關於都市計畫之檢討及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及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社區編定、開發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廠房、住宅、宿舍之興建及租售事項。
二十四、關於促進產學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五、關於科學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六、關於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七、關於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事項。
二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九、關於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事項。
三十、關於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三十一、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十二、其他有關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之相關證照之核轉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
為辦理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另定處理辦法。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EN
管理局為維護園區環境衛生,得設清潔隊;為預防及援救火災,得設消防隊。
前項清潔隊、消防隊之組織及薪給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本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