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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包括下列事業:
一、發電、特用氣體供應、環境保護處理、水處理、量測檢驗、資訊或通訊等專門技術事業。
二、儲運、保稅或物流等服務事業。
三、其他經園區審議會核准之事業。
前項事業之配置地區,得由管理局劃定之。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本條例所稱園區事業,指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除前項園區事業外,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亦得申請在園區設立營運。
創業育成中心之進駐對象,須以從事研究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且經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核准。
第二項機構設立營運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