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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指科學事業於園區營運後前三年內投入之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例之平均值,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全國製造業二年前該項比例值三倍以上。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本條例所稱科學事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成立從事高級技術產品或服務之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之事業。
前項科學事業應為依法設立或經認許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其投資計畫須能配合我國產業之發展、使用或能培養較多之本國科學技術人員,且投入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具有產品或服務設計能力及整體發展計畫。
二、產品或服務已經初期研究發展,正在成長中。
三、產品或服務具有發展及創新之潛力。
四、從事高級創新研究及發展工作。
五、可引進與培養高級科學技術人員,並需要較多研究發展費用。
六、對我國經濟建設或國防有重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