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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職員,自退休生效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主管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內涵後,依前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
二、依法定優存利率計算每月優存利息。
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依前項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除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外,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致每月退休所得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該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依前二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教職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教職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及第二項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應按其兼領之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本條例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致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減每月所領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者,以減少優惠存款金額(以下簡稱優存金額)方式辦理,並依下列規定計算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可辦理優存金額:
一、支領月退休金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所定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中,屬於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計算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優存利率為零或優存利息扣減至零時,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二、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所定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定優存利率計算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
(一)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可辦理優存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依前款規定辦理。但替代率上限金額應按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二)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依第一款規定辦理。但替代率上限金額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稱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下列金額: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者:儲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及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中,屬依本辦法施行前之原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或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二、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者: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所稱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下列金額: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者:儲存於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中,屬前項第一款規定以外之金額。
二、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者: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乘以兼領月退休金比率所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