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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退休教職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