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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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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 9 條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所稱行蹤不明,指領受人經內政部警政署登錄失蹤;所稱無法聯繫,指發放機關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位提供之聯繫資料,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第 71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