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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各校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教職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教職員退休申請案件,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應於其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但已依規定申請退休,因服務學校作業不及或疏失,致未於本條例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報送退休案者,不在此限。
各校屆齡退休或應予命令退休教職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併同第一項所定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
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