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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各主管機關擬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者,應檢具下列資料,經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一、增減獎金類別:獎金之定義與目的、發給條件、程序、數額與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二、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調整理由、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