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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項年資之採認,於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未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非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進用者,以任職期間為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得合併計為一年予以採計。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累積滿一年,以月為計算基準。但同一月份不得重複計算。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