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遺族之範圍及順序,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應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領據,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審定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教職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教職員為獨生子女之父母。
二、父母。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撫卹金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餘有領受權之遺族;無第一順序遺族領受人時,由次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
第一項遺族領受撫卹金順序經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者,從其遺囑。
無第一項遺族或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教職員之繼承人得向儲金管理會申請發還教職員個人帳戶之退撫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喪葬之用後,餘額專供原服務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