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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定運用收益,按儲金管理會年度決算逐年計算。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由監理會每月公告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於退撫儲金統一管理運用及教職員選擇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組合期間收益率之平均數,不得低於同期間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運用收益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時,於教職員或遺族依法領取個人儲金專戶本金及孳息時補足。
教職員或遺族申請本條例各項給付時,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無前一期分配標準時,以同期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平均數計算。
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