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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依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該學期每月應撥繳金額、前一學期教職員異動結算及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差額,通知學校主管機關。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儲金管理會之通知,將款項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撥繳期限內,撥繳受託金融機構。
學校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填報教職員名冊,致儲金管理會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期限通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暫依前一學期額度先行撥繳。
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
各學校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提(撥)繳退撫儲金事項,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填具教職員名冊,報儲金管理會辦理登記。
前項教職員資料有異動者,各學校應自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異動通知單報儲金管理會辦理變更登記;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學校應將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連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於應撥繳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彙繳受託金融機構。
前項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得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向儲金管理會申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所定,由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先行撥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其不足之數,由各學校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