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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 EN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之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