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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N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查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 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受理此類決定所生爭議事件 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對該決定之作成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 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具有審查權,自得依行政救濟程序 予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