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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除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延長服務,由教育部另行規定外,其餘教職員之延長服務條件、期限,比照公務人員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