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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本部為審查第五條申請案,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職業運動事業之營運狀況。
二、職業運動事業之財務結構。
三、職業運動事業董、監事及重要職員之運動專業程度。
四、職業運動事業對運動產業規模及永續發展之影響。
五、職業運動事業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之效益。
六、其他有助運動產業發展事項。
前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並依前條將投資計畫送本部備查者,得填具獎勵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獎勵者之基本資料、證明文件及投資證明。
二、職業運動事業之章程、公司登記資料及投資案相關董、監事會紀錄及其他會議資料。
三、職業運動事業自投資時起,至提出申請年度前之各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申請年度截至公告日前之各季季報或半年財務報表。
四、職業運動事業近年營運狀況,包括營運計畫書、重要之活動紀錄、運動表現紀錄、教練與選手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有關獎勵評選之資料。